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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盐博物馆章程

2013-01-13 00:00浏览数:52

河北海盐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河北海盐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河北海盐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海盐博物馆是黄骅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专门机构。河北海盐博物馆的宗旨是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关注现实与未来发展,关注社会。性质是:不追求盈利,运用社会提供的各种资源为公众福利服务,不向博物馆成员分配经营利润,是非盈利的社会公益机构。博物馆是公众品,公众有权利利用其设施、收藏和智力资源,向一切愿来博物馆的公众开放,并吸引更多观众。

第三条 河北海盐博物馆是全额事业单位,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鼓励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应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 黄骅市文化体育主管河北海盐博物馆工作。
第七条 对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年检

第八条 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九条 河北海盐博物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沧州市文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黄骅市文化体育局备案。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珍贵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十四条 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向省文物局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 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十六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七条 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八条 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全年开放。
第二十条 建立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鼓励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