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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2011-03-03 14:25浏览数:6

 

(国家文物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发布施行)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 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 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 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 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

   (五) 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 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 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 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 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 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 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 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