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博物馆欢迎您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11-03-03 15:27浏览数:24
(冀文物发[2005]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文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工作,按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文物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依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全省文物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督察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五条 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北站)是我省文物鉴定和文物进出境的审核机构,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全省涉案文物进行文物专业技术鉴定。
   第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和其他机构,是文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机关,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和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文物事业组织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 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淘宝商城比较瘦脸霜红血丝好用美臀产品推荐评价瘦身方法哪个好
   第九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的;
   (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十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发;当事人是公民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三)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